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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关于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。
通知明确,37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、59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批准之日起,可开展研究生招生、培养、学位授予工作;另有13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、24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建设,待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能力达到相应要求,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核查后,再开展招生、培养、学位授予工作。
2023年度审核增列的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完整名单如下↓↓
来源丨首都教育(ID:bjedunew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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